2018-9-15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以下簡稱《礦山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礦山安全法》及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礦山,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場所及其附屬設施。
礦產資源開采活動,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探和礦山建設、生產、閉坑及有關活動。
第三條 國家采取政策和措施,支持發展礦山安全教育,鼓勵礦山安全開采技術、安全管理方法、安全設備與儀器的研究和推廣,促進礦山安全科學技術進步。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一)在礦山安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忠于職守,作出顯著成績的;
(二)防止礦山事故或者搶險救護有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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